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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莱州执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08-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健康与被执行人利津远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健康,利津远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州执字第370—1号申请执行人:徐健康,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利津远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莱州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利津远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莱州市公安局交警队有肇事押金50000元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利津远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莱州市公安局交警队肇事押金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晋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