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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08-01-2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于海生、范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生,范风英,申翠梅,王兆虎,金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生,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范风英,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申翠梅,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渐区。被执行人王兆虎,男,汉族,现住聊城市莘县古云镇。被执行人金立功,男,汉族,现住聊城市莘县古云镇。申请执行人于海生、范风英、申翠梅诉被执行人王兆虎、金立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038.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