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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8-01-0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冯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