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8-01-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董博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碑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博,无业。2007年8月13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博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健斌、被告人董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董博伙同董国梁、亮亮和亮亮的伙计(均在逃)经预谋驾驶租来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窜至本市省体育场东门,以收购废钢材为由将被害人肖某骗至车内,对其进行恐吓、殴打后将其拉至本市长安区南里王村凤栖招待所内,继续殴打并威胁被害人给家人打电话索要钱,后家人分两次给指定的银行卡打入人民币4900元,其间还抢走被害人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被告人董博将钱取出后将被害人肖某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之妻张江英报案材料、被害人肖某陈述笔录、抓获证明、证人证言、银行取款凭证、被告人董博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博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董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德清代理审判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卢 璐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