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8-01-0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陆中平、姚建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中平,姚建明,陆连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海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屠洁扬。被告:陆中平。被告:姚建明。被告:陆连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陆中平、姚建明、陆连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