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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8-01-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包金梅与绍兴县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梅,绍兴县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包金梅,绍兴且中国轻纺城华伟布行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四区一楼8号。法定代表人管仁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金梅诉被告绍兴县隆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