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亚明与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明,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胡亚明,系嘉善多发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58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明诉被告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亚明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亚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87元,减半收取4794元,由原告胡亚明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