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8-01-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忠利与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利,余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王忠利。委托代理人汪向军。被告余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利诉被告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借款为由,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利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