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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8-01-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忠利与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利,余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王忠利。委托代理人汪向军。被告余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利诉被告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借款为由,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利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