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31号
裁判日期: 2008-01-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先富与陈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富,陈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31号原告徐先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国芳,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富诉被告陈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