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以言与章婷婷、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以言,章婷婷,李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75号原告:罗以言,男,汉族,1943年10月4日生,住肥西县诉讼委托代理人:秦邦发,男,1968年2月19日生,住肥西县。被告:章婷婷,女,汉族,1990年11月4日生,住庐江县。被告:李祥,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合肥市。原告罗以言与被告章婷婷、李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邦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以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以言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以言承担。审判员 袁 飞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董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