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8-01-19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崔波与黄金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波,黄金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崔波,女,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黄金榜,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波与被告黄金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波于2008年1月18日以被告黄金榜已自行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