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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8-01-19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崔波与黄金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波,黄金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崔波,女,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黄金榜,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波与被告黄金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波于2008年1月18日以被告黄金榜已自行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