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慈民一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08-01-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健与朱伟民、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朱伟民,陈勇,叶夏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慈民一初字第1713号原告王健,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朱伟民,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现在宁波市看守所。被告陈勇,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杨明建,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夏裕,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朱伟民、陈勇、叶夏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人500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黄科军审判员 许柏森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琪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