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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鱼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8-01-16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武建东、鱼台县博文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武建东;鱼台县博文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鱼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武建东。被执行人:鱼台县博文学校。本院在执行武建东申请鱼台县博文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