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8-01-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牛俊与安永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安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3号原告牛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安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原告牛某与被告安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协商,纠纷已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