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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高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08-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隆盛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振吉、刘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隆盛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胡振吉,刘洋,高碑店市林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高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高碑店市隆盛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被告胡振吉,成年,高碑店市林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洋,成年,高碑店市林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碑店市林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隆盛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振吉、刘洋、高碑店市林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