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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8-01-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梁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交,2005年6月因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2月刑满释放。2007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交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交有下列犯罪事实:1、2007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梁交推门进入嘉善县惠民镇张汇村南河泥浜龙小军的租房,窃走挂在墙边竹杆上一只休闲包内的人民币18元。2、2007年9月5日左右一天中午,被告人梁交爬窗户进入嘉善县惠民镇优家新村300号四楼西北间李庆伟租房,窃走租房里人民币30元。3、2007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梁交踢门进入嘉善县惠民镇优家新村300号四楼东南间陈艳租房,窃走放在房间柜子上的皮包内人民币204元。4、2007年9月10日,被告人梁交撬锁进入嘉善县惠民镇优家新村16号三楼路金忠租房,窃走房间内波导牌S920型手机一部和MP4播放器(牌子不详)一只及人民币5元,总价值人民币670元。后将手机、MP4播放器销赃给向群。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07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梁交推门进入嘉善县惠民镇优家新村276号二楼李军出租房内盗窃时被李军当场抓获,所窃白色手机耳塞一只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庆伟、陈艳、路金忠、李军陈述,证人向群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移交物品清单,登记证据清单,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人口信息查询,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梁交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交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08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管制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