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8-01-1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爱娟与陈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娟,陈洪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陈爱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济深。被告:陈洪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娟与被告陈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娟于200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诉讼费645元,由原告陈爱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