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8-01-1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启明、郑世周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明,郑世周,杨启平,周小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启明,绰号:二娃,农民。2007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郑世周,绰号:太阳,农民。2007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启平,农民。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释放;2007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周小波,农民。2007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7)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启明、郑世周、杨启平、周小波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启明、郑世周、杨启平、周小波伙同“李三娃”(另案处理)至嘉善县惠民镇横泾桥村小区46号杨攀租房内,窃得现金240元。同日上午又至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王家大堰15号沈备建家,强行推门入内,在二楼卧室内窃得银元五枚(价值人民币375元)、仿银元两枚(价值人民币10元)、银手镯一付(价值人民币112元)、龙凤纹银手镯一付(价值人民币99.2元)、花纹手镯一付(价值人民币16元)、扁型银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5.2元)、圆型银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50元)及人民币90元左右。嗣后,四人又至大云镇东云村顾家浜10号,用插片开门进入詹全生租房,窃得L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及现金95元,上述共计价值人民币982.4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07年8月底一天,被告人李启明、郑世周至嘉善县惠民镇横泾桥村千泾港48号胡杰租房,窃得现金90元。2007年8月一天,被告人李启明伙同他人至嘉善县惠民镇大泖村西界泾96号,扳窗进入沈锦方家,未窃得财物。2007年9月一天,被告人李启明伙同他人至嘉善县惠民镇惠通村河泥浜7号,用插片开门进入邓秀容租房,窃得摩托罗拉C11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6元)及现金90元左右。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攀、沈备建、詹生全、胡杰、沈锦方、邓秀容、林金花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四被告人被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启明、郑世周、杨启平、周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共同或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1618.4元、1312.4元、1222.4元1222.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启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启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6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8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郑世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8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三、被告人杨启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8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四、被告人周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8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胜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