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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8-01-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鸣、顾亚娟与嘉善华都茂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鸣,顾亚娟,嘉善华都茂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徐鸣。原告:顾亚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申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嘉善华都茂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忠。委托代理人:陆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鸣、顾亚娟诉被告嘉善华都茂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0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中止审理。因本案被告已于2008年1月7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所请求的事项与本案纠纷相关联,故本案应暂时停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