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吴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8-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东方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方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吴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蓬朗镇。法定代表人姜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蓉晖,江苏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方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镇尧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晓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方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