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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8-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萍与王晓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中强物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又名王小峰),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魏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某于2007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30000元,本院于2007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因资金困难,申请执行人魏某于200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489元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00八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