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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8-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建青与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青,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孟敏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行初字第7号原告金建青。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星豪。委托代理人斯胜华、崔剑强。第三人孟敏姿。金建青诉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07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11月29日受理后,12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孟敏姿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杭州市上城区房产监察大队整改通知书》,责令民生路状元弄4号101室住户拆除阳台上的淋浴设施。后该淋浴设施已被拆除。据此,原告金建青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赵秀萍代理审判员  吴宇龙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寿翔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