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8-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梅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梅某,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普外科医生。被告杨某,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电力公司物资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蒲 晖二О〇八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