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民二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8-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继升、田海军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继升,田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继升。委托代理人刘智中,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叶,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海军。委托代理人张权峰,男,1973年元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徐继升因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继升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于2008年元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继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继升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徐继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00八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