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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8-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悦明与被告白忠礼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悦明,白忠礼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郭悦明,男,汉族。被告:白忠礼,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悦明与被告白忠礼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悦明于2008年元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悦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郭悦明负担。审判员 蒲 晖二〇〇八年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