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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奎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8-01-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世经、王保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世经,王保明,韩吉伟,刘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奎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潍坊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健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姚世经。被执行人王保明。被执行人韩吉伟。被执行人刘吉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世经、王保明、韩吉伟、刘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06)奎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郭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