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二初字第393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178-29号。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该公司收费科科长。被告张传奎,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传奎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以被告张传奎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京燮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