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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5民初5174号

台运清与陈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25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台运清;陈春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5民初5174号

原告:台运清,男,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陈春阳,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台运清起诉被告陈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日立案,原告台运清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运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运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运清负担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