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5民初5174号
原告:台运清,男,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陈春阳,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台运清起诉被告陈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日立案,原告台运清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运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运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运清负担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