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08-09-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马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马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937号原告王建民,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马翠红,女,回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马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师敏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