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灞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08-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宝川与杨会琼、张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川,杨会琼,张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张宝川。委托代理人:丁玉梅,女,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杨会琼,个体工商户。被告:张红卫,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张宝川与杨会琼、张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川以其暂时不便诉讼为由,于2008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川自愿撤回对杨会琼、张红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宝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6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86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87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