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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494号

邵富林与邵国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9-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邵富林,邵国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94号

原告:邵富林。

委托代理人:冯卫丰。

被告:邵国荣。

委托代理人:肖志松。

委托代理人:邵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富林诉被告邵国荣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定于2008年9月3日开庭审理,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富林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鑫

代理

审判员  冯春盛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