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94号
原告:邵富林。
委托代理人:冯卫丰。
被告:邵国荣。
委托代理人:肖志松。
委托代理人:邵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富林诉被告邵国荣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定于2008年9月3日开庭审理,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富林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鑫
代理
审判员 冯春盛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