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069号原告罗发春。被告徐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春诉被告徐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了赔偿款为由,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发春负担。
审判员 方敏俊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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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发春与徐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069号原告罗发春。被告徐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春诉被告徐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了赔偿款为由,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发春负担。
审判员 方敏俊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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