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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俞金龙与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金龙,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594号原告:俞金龙。委托代理人:马清来。被告: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周学生。被告: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金龙诉被告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金龙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金龙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7元减半收取683.5元,由原告俞金龙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