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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351号

原告陕西宏霞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陈山虎其他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西安红霞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山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西安红霞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广奇,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山虎,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工程管理学院学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霞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陈山虎其他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红霞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红霞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