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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32号

姜岭建与高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岭建,高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32号

原告:姜岭建。

委托代理人:王永康。

被告:高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岭建与被告高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岭建于2008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连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姜岭建负担。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