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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8-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商洛市金晖商贸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川渝人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川渝人家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喜勋,总经理。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川渝人家酒店。负责人齐浩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金晖商贸公司诉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川渝人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商洛分行应付给被告的伍万元予以冻结,同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商洛分行应支付给商洛市商州区川渝人家酒店的人民币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铁虎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