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新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陶宇与被告西安宏源经济信息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宇,西安宏源经济信息实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陶宇,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宏源经济信息实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延祥,男,193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总工会退休干部。被告西安宏源经济信息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宪法,该公司经理。原告陶宇与被告西安宏源经济信息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宇及委托代理人赵延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宏源经济信息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宇诉称,1989年6月从西安电工制造厂调入被告单位工作。1995年因单位经营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宣布给职工放长假,让原告回家待岗、自谋职业。期间,原告生活困难曾多次要求安排工作并上访到有关单位,均无结果。现被告不承认原告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西安宏源经济信息实业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88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西安市计委开办信息市场并作批复,同年11月西安市计委同意成立西安市信息市场,隶属于西安市经济信息中心。1989年6月,原告调入西安市信息市场,同年7月,西安市信息市场成立。1993年6月,因经营场地扩大,业务发展投资增加,企业申请对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变更,西安市计委在原“西安信息市场”基础上,对西安经济报社、西安多功能广告服务部、西安信息传呼台等单位进行整合,企业名称变更为西安市宏源经济信息实业公司,与西安市信息中心混合办公。1993年10月前,被告工资表一直有原告在册。1996年市计委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要求信息中心深化改革,事业、企业分离,宏源公司重组,宏源公司近年来基本上没有开展业务。庭审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称1993年11月份后企业再未发过工资,后来勉强继续工作,到1995年实在坚持不下去后,开始上访,以期解决问题。以上事实,有工作证,工资表、调资花名册、介绍信,信函、刊物、(88)市政函字第48号、市计调(88)324号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1989年6月,原告调入西安市信息市场,原告提供工作证,工资表、调资花名册、单位介绍信,用以证明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由于西安信息市场与其他单位进行整合,企业名称变更为西安市宏源经济信息实业公司,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陶宇与被告西安宏源经济信息实业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 东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