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8-07-0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花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