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图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8-07-0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花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