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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8-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华与孙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孙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李华,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咸阳市第二十二中学教师,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红艳,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孙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西安市监狱九分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孙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08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3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人民陪审员 史洪锡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