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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079号

楼建红与赵明荣、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6-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某,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梁某。

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负担。

审判员  倪维山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