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梁某。
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负担。
审判员 倪维山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
楼建红与赵明荣、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梁某。
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负担。
审判员 倪维山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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