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397号
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浒山街道水门路中央大厦306室。法定代表人张达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亚春,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住所慈溪市。
被告:泮建龙,男,成年,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泮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方 苏 琴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褚幼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