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926号原告劳雅芳。原告王华鑫。原告沈锦水。原告孟祖芳。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被告祁仁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诉被告祁仁龙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中,原告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3元,减半收取4,707元,由原告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