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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926号

劳雅芳、王华鑫等与祁仁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祁仁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926号原告劳雅芳。原告王华鑫。原告沈锦水。原告孟祖芳。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被告祁仁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诉被告祁仁龙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中,原告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3元,减半收取4,707元,由原告劳雅芳、王华鑫、沈锦水、孟祖芳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