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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8-03-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西安秦腔剧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西安秦腔剧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张晓东,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秦腔剧院,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与被告西安秦腔剧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晓东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晓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候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