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执字第113号之二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某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海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钱款15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丙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