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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执字第113号之二

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与河北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18
公开日期
2019-09-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河北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执字第113号之二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某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海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钱款15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丙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