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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07-09-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与陆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东华机械有限公司;陆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418号原告绍兴市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工业区高桥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孙虹英,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刚,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0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