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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07-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泉水与李宏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泉水,李宏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张泉水,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颜博,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马如才,男,193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李宏道,男,汉族,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赵红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泉水与被告李宏道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泉水于2007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泉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47元。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张辉什人民陪审员  陈 钢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