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行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7-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6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吕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碑行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鸿文,西安市新城区新华机电设备厂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49号《关于西安市大学东路70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吕鸿文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经听证,本院认为,在听证过程中,在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吕鸿文对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拆迁人未公布拆迁实施方案,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其的房屋也不在此次拆迁范围内,并且在拆迁评估报告中也将被执行人的房屋面积计算少了,但其无证据支持其异议理由。市拆办发(2007)49号《关于西安市大学东路70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49号《关于西安市大学东路70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育英人民陪审员 环福存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