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新法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07-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省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新法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秦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省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4月13日作出的(1998)新经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9年1月13日,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省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及执行费,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新法执字第10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进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