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行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7-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18)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李庭彦,李庭千,李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碑行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庭彦,洛阳铁路局工人。被执行人李庭千,西安农业机械厂工人。被执行人李庭梅,西安百货大厦职员。共同委托代理人廖翔,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50号《关于西安市大学东路76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庭彦、李庭千、李庭梅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经听证,本院认为,在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庭彦、李庭千、李庭梅均承认收到了市拆裁字(2007)38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和市拆办发(2007)50号《关于西安市大学东路76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虽然其三人表示从未收到任何单位的动迁通知,拆迁人仅就拆迁事宜和他们谈过一次,且拆迁程序不合法,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证不适用本案,故请求撤销市拆裁字(2007)39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但其三人无证据支持其异议理由。市拆办发(2007)50号《关于西安市大学东路76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已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50号《关于西安市大学东路76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育英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