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07-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积财与裘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积财,裘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27号原告王积财。被告裘钢强。原告王积财为与被告裘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强独任审判,于200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积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钢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积财诉称,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同年年底归还2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现金伍万元,定于月底归还。被告裘钢强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因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后认定,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形式合法,其内容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而视为真实,可以证明原告的证明主张。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向原告归还尚欠的借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裘钢强应归还原告王积财借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强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婷 来源:百度搜索“”